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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简称:北京中科创新院)的财务行为,加强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管理,保障北京中科创新院健康发展,根据北京中科创新院《章程》,特制定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北京中科创新院章程,遵循“来自捐赠,用于公益,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北京中科创新院为非利性组织,北京中科创新院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2、政府和有关单位购买项目;  

3北京中科创新院资金的银行利息;  

4北京中科创新院开展各项活动的收入等。  

第四条  北京中科创新院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北京中科创新院的办公物资设备和日常办公费用;  

2.北京中科创新院主办的各类活动费用;  

3.各次理事大会、北京中科创新院办公会议的相关费用。

4.人员工资、绩效奖励、福利、劳务费用等。  

第五条  财务支出在30000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决定,超出30000元以上法人决定,重大支出由院长办公集体决定。  

第六条  本北京中科创新院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本北京中科创新院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八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北京中科创新院院长办公会议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北京中科创新院收支情况。  

第九条  北京中科创新院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十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北京中科创新院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一条  北京中科创新院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主管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财务主管应及时在每季院务办公会议上通报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二条  北京中科创新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北京中科创新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北京中科创新院的支出必须用于本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会中分配。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主管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支出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北京中科创新院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活动分析,及时向院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北京中科创新院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管理控制流程;

(六)承办北京中科创新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成本和结余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北京中科创新院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院长或财务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院长或财务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活动的效益。

(三)详细核对北京中科创新院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北京中科创新院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北京中科创新院开展活动的为。

(六)针对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院长或财务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院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主管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主管、院长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北京中科创新院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院长或财务主管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院长。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财务主管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主管、院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办公室签字)、财务主管、院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报告财务主管。凡与北京中科创新院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主管。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报告财务主管。

第二十四条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主管会同院长签字。院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院长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北京中科创新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院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30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院长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主管审核,院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北京中科创新院固定资产、原料辅、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北京中科创新院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主管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北京中科创新院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北京中科创新院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院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办公室主管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院长审核,财务主管、院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主管复核后,送院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管、财务主管、院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北京中科创新院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主管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北京中科创新院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北京中科创新院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北京中科创新院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北京中科创新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北京中科创新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