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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 院务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院工作的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及时处理日常工作,特制定院务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织和决定事项    第一条 会议召开周期为:1次/2周。

第二条 会议地点:北京中科创新院206会议室;

第三条 院务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为与讨论议题相关的其他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院务办公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  讨论、决定本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应由集体决定的财务事项;    (二)  讨论、决定本院人事任命制度;     (三)  讨论、决定本院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行政事务中临时性的重要问题;    (四)  研究制订本院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本院半年和全年工作部署和总结;

(六)  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事项。

第二章 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交

第四条 各部门向院务办公会议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长汇报,由分管院长审查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分管院长同意提交院务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应当认真准备汇报提纲并报秘书长办公室。

第六条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和决定事项等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院务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院务办公会议的参加、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提交会议审议、决定事项的汇报人在汇报中,应当层次清楚,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第十条 院务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各项审议、决定事项的汇报,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院务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交换意见后再行提交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指明执行决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执行决定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院务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在指定范围传达或者因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布置外,对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召开院务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并可根据需要,拟写《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发至参加会议的人员,必要时发至全院各部门。

第十五条 院务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后,接受决定执行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报告。

第十六条 对院务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秘书长负责。 督办落实情况一般每月汇总,并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报告。时效性强的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本制度由院务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本制度从院长签字之日起生效。

 

院长签字:   

 

北京中科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

2017/1/13

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修订)